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大**工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杨**认为中国北**有限公司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曾向大**工会要求维权,大**工会未予履行。杨**认为这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系违法,故以大**工会不履行职责为由,将其诉至大同**民法院。大同**民法院认为:工会是社会团体,而非国家行政机关,起诉人对大**工会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故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性质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的主动方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是社会团体,并非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此,杨**以大**工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