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4日对张**所承包的位于壶泉镇东台村木槽涧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对土地内葡萄苗木及相关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张**领取了补偿款。2015年1月张**向浑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浑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书面告知张**提供其主张未超起诉期限的证据,因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故浑源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宣判后,张**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事发后,本人曾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向我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我院经调取证据证实:2011年10月上诉人张**曾向广灵县人民法院主张过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有新证据能与证实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曾向人民法院主张诉权,应视为没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浑**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