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娄烦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某之父李**以与对方之间的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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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请求确认被告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齐*请求确认被告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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