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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富**主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诉讼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向起诉人公开富力现代广场小区的规划及验收信息,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2014年9月27日,位于长风西街富力现代广场小区的全体业主成立了起诉人u0026mdash;u0026mdash;太原市富力现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人在帮助业主解决实际问题时,发现了小区有许多有关建设和规划不符的情况。为了更好的了解小区的实际情况,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015年4月24日,起诉人到被起诉人处,当场向其递交了《关于富力现代广场规划信息公开的申请》的书面申请一份,申请翻阅及复印有关富力现代广场小区的所有规划及验收资料,请求被起诉人公开富力现代广场小区的规划情况。被起诉人的工作人员王**当场签收。根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u0026rdquo;然而,自起诉人递交书面申请至今,已超过一月有余,但被起诉人未以任何形式向起诉人答复,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延期答复的通知,被起诉人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不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侵犯了公民依法获取政府公共信息的权利,维护起诉人及其富力现代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u0026ldquo;原告就被告u0026rdquo;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我辖区,故不属于我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太原市富**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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