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确认被起诉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和太原市**柏林分局以u0026ldquo;城中村改造u0026rdquo;名义进行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整改过程及结果予以跟踪;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起诉人张**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办沙沟社区拥有合法的住宅。2013年8月2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和太原市**柏林分局以u0026ldquo;城中村改造u0026rdquo;为由,制作了针对起诉人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沙沟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要求起诉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自行对宅基地上附着物实施拆迁。占地行为开始后,起诉人因认为占地行为实体及程序严重违法,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有关部门达成最终的补偿协议。起诉人经过依法维权,通过多种途径得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和太原市**柏林分局违法征用村民集体土地和房屋,并没有取得省政府或**务院的征地批文,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征地公告和听证程序,暗箱操作,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强行以行政手段廉价征地,严重侵占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对此,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起诉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起诉人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2015年4月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答复起诉人如下:没有发现违法占地行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构成查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要求责令被起诉人对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整改过程及结果予以跟踪,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起诉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不属于我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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