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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富**主委员会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富**主委员会诉被告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富**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富**主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撤诉申请,且该申请出于原告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理由成立,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市富**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太原市富**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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