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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太原**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太原**理局要求履行公产房租赁信息变更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主体错误,且变更后的被告主体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于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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