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太原**理局要求履行公产房租赁信息变更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主体错误,且变更后的被告主体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于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王**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社管理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郭**等与太原市**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太原**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心爱与太原**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山西省太**局迎泽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太原市富**主委员会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曲**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