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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孙**不服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万*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孙**不服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万*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万喜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万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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