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迎春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迎春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迎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迎春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邓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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