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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本溪市**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扣押财产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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