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久不服被告本溪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强制扣押车辆一案中,原告郝*久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朱长江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溪**机械厂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本溪市**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被告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邓迎春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朴**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井方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