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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本溪**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久不服被告本溪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强制扣押车辆一案中,原告郝*久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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