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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李*新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由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提出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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