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李*新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由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提出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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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与吉林省**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九台**道办事处、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长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起与九台市公安局请求确认解除拘留证明书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庄**、吕**、庄**、庄**与二道区教育局要求撤销住房协议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等22人与长春市**阳分局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某某诉某某公安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诉某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