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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吕**、庄**、庄**与二道区教育局要求撤销住房协议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庄**、庄**、庄**因请求撤销1999年9月27日同二**育局订立的“一次性解决教师住房协议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庄**、庄**、庄**上诉称:1、二道区人民法院曲解了上诉人起诉状的内容,改变了我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违法。2、二道区教育局是行政机关,其利用合同的形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上诉人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与二道区教育局签订的“一次性解决教师住房协议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作出的,属政策调整范畴,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吕**、庄**、庄**、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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