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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葛藏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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