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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与郑**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东政房征补(2015)004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被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郑**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人郑**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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