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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平**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四人社工认字(2014)第1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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