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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延吉市某农场诉被起诉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某局、第三人交通银**延边分行、延边民**限公司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本院收到某农场的起诉状,诉称1992年该农场面积为27213.76平方米的土地被州国土局征收,建设用地单位为民**司,用于经营延边**限公司,并签订了征收地协议书。1996年4月30日州国土局作出u0026amp;ldquo;民**司取得的《延州使用土地批准书(1993年4月15日第2号)》改变地类,骗取批准u0026amp;hellip;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u0026amp;rdquo;的决定,但州国土局以民**司倒闭为借口,并未向某农场送达该决定。1995年6月20日,民**司向交行贷款时,将已作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州国土局既未收回作废土地使用证,也未退还给村民,并于1999年12月15日向交行发放了新的国用〈1999〉第990000125号土地使用证,该行为系违法行为,请求确认并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03年3月27日,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延吉市人民政府作出延小政报(2003)18号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行政区划的请示文件,主要内容为将该镇原有的27个村、2个农场调整为13个村2个农场。2005年4月7日,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光进村民委员会作出延小政发(2005)16号关于光进村第4、5、6村民小组合并的批复的文件,主要内容为同意将光进村第4、5、6村合并为一个村民小组即光**新兴某农场。1996年4月20日,延吉**理局向延边**展公司作出延市土监字(1996)第2号关于收回其征地的2723.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地使用土地批准书。1996年12月2日,作出关于处理小营乡新兴村部分村民上访案的会议纪要。1996年12月5日,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小营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作出延市政办发(1996)50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处理小营乡新兴村部分村民上访案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延吉市小营乡人民政府作出延小政发(1996)49号关于落实市政办发(1996)50号的决定。1997年12月2日,延边朝**行政管理局作出延州工商企处字(1997)第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吊销延边**展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某农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某农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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