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魏**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刘*、魏**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4)第61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欠缴卫生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魏**作出的图建决字(2014)第61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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