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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某某中心与康某某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中心诉被申请执行人康某某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中心于2015年8月4日以作出征收决定时有些事实没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五)项规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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