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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某局与张*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某某局为与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4)和建环卫罚字第35号XX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曹**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祈XX,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和龙市某某处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送达了和龙市XXXXXX处收缴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和发改价管字(2010)2号]文件、中华****设部[**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之规定作出(2014)和建环卫罚字第35号环卫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共处以罚款1800元,并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93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800元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93元,共计2493元。

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未提出异议,且称2014年4月27日前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未履行义务,且和龙市某某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XX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和龙市某某局(2014)和建XX罚字第35号XX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张*(XXXXXXX业主)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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