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郁**院刑事审判庭与吴某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吴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9月9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470元可供执行,已裁定扣划。除此,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郁**行、中国工商**郁**行、中**行云浮郁**行、中国邮**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管理局、郁南**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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