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蒙永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蒙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4)第0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35474元及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755元。

执行中,本院未执行得款,除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蒙永金名下位于南宁**族大道41号广西**中心A单元906号房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4)第06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