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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与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陈**、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陈**、陈**在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郁**行、中国工商**郁**行、中**行云浮郁**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管理局、郁南**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2015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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