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西法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车辆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杨**的财产状况,除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杨**位于揭西县棉湖镇云光路九栋一号一间四层楼房(房产证号:0832732)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楼房系中国**西县支行的借款抵押物且数额较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房产系中国**西县支行的借款抵押物且数额较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西法棉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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