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应归还吴**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该款利率计;违约金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该款利率的1.3倍计算)。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到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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