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和与宋**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和与宋**仲裁纠纷一案,揭阳市蓝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揭蓝劳仲字(2014)0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被执行人宋**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和赔偿款19750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所有的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桂岭镇大岭村宋**采石场内的装载车一辆、挖掘机一台、空压机一台。随后委托普宁市**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宋**所有的上述机械设备进行评估。该所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普资评字(2015)第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上述机械设备3台价格合共为32500元。被执行人宋**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普宁市**事务所于2015年8月31日答复称评估结论公平、公正。本院据此驳回被执行人宋**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并委托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室对上述机械设备在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663/03,户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2015年10月28日,买受人杨**以5.7万竞得。拍卖款5.7万元抵除评估费用2500元,余款54500元抵偿本案部分赔偿款。本院向广东**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房产、车辆、国土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宋**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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