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人民币(下同)3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及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在中**银行揭阳占陇支行有存款1.01元、中国农**沙支行有存款127.57元、中国工**流沙支行有存款90.8元、中山农村商**溪支行营业部有存款171.58元、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军埠信用社有存款468.66元、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太信用社有存款85.53元,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数额少,不要求冻结、扣划,请求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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