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俊*与被执行人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位于揭阳市东山XXX楼一层铺面及其阁楼和二层楼房全层房产交还申请执行人林俊*;向申请执行人林俊*支付上述房产租金人民币675000元(计至2014年9月30日)及违约金(其中2250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225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225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均计至还款之日止,每笔租金的逾期违约金按日3‰计,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债务总额30%);向申请执行人林俊*支付上述房产的使用费(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被告马**实际迁出上述房产之日止,按月租金37500元计)。并由被执行人马**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位于揭阳市东山XXX楼一层铺面及其阁楼和二层楼房全层房产交还申请执行人林俊伽管正。经向银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管理机关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俊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的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将位于揭阳市东山建阳路以南、仁义路以西商贸综合楼一层铺面及其阁楼和二层楼房全层房产交还申请执行人林俊伽管正。现被执行人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俊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的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榕法东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林俊*发现被执行人马**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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