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分家析产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补偿人民币304121元,并由被执行人吴**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人民币118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宋文占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第1-3层房屋使用权及用地的份额现无法进行处理,经向银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管理机关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宋文的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宋文占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第1-3层房屋使用权及用地的份额现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宋文的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榕法东执字第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吴**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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