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兴安县支行与李**、韦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兴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韦*、杨**、何**、韦*、何**、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兴安县支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款25000元。后经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杨**、何**、韦*、何**、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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