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莫**、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莫**、赵**、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尚未实现的债权12900元及的债务利息,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查询、调查、查报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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