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张**申请执行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邹**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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