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申请执行邓*、韩**关于侵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