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发出执行政策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