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丰**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友好茶叶精细制品厂、北**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北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北海市友好茶叶精细制品厂、北**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未含逾期罚息)。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0)北执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次执行程序;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北法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将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南宁办事处,裁定变更陆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4)北法执字第1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公园路35号木材公司宿舍1幢第一层[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00)字第00007290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222.96平方米房产;2幢1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0)字第026332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59.69平方米房产、2幢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0)字第026334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59.69平方米房产;3幢1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0)字第026339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59.69平方米房产、3幢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0)字第026340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59.69平方米房产、3幢10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0)字第026341号]项下的建筑面积均为59.69平方米房产。目前,上述房地产的轮候查封未转为正式查封。经查,上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木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另案查封,本案的上述房地产的轮候查封未转为正式查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9)北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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