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兆**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广西兆**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50万元及利息(未含逾期罚息)。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北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兆**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处的合浦山口红树林温泉旅游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45号项下的用地面积为220.75亩[含合国用(2007)第1674号项下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目前,前述轮候查封未转为正式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广西兆**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另案查封,本案的轮候查封未转为正式查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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