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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城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1997)城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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