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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翁**与被执行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向翁**归还借款52000元及利息7954.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8元,申请执行费817.28元。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至今被执行人韦**无法查找。经查被执行人韦**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无法查找,居所不明,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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