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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叶*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叶*水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水返还原告罗*赡养费30000元;二、被告叶*水返还原告罗*死亡赔偿金分割款53910元;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172元,共计85982元。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富民一初字第5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叶*水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叶*水银行存款85982元以偿付本案债务。鉴于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叶*水的银行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水的银行存款85982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水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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