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覃泽阳、象州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覃泽阳、象州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泽阳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抵押给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座落于象州县石龙镇和平街、地号为020201147号、面积为7923.1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上已经建有商品房,且没有验收,故目前暂时无法执行。象州新**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象执委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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