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胡**等与广西梧州高清铝型材厂经济补偿金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胡**、陈**、陈**、陈**分别依据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藤劳人仲案字第(2015)88、89、90、91、92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高清铝型材厂经济补偿、失业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2995.9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机械设备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藤劳人仲案字第(2015)88、89、90、91、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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