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罗*健康权纠纷一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向江苏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向申请人黄**偿付医疗费等共计130180元及加倍支付逾期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1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8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外出居所不明,无法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外出无法查找,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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