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谢**申请韦**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韦**应支付申请人谢**案款256423.5元,承担执行费3746.3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56423.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右执字第00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