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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应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有一套居住房屋外,该房屋己被本院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4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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