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限公司成都成华支与高**、钟**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成都成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高**、钟**其他一案,本院(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钟**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成都成华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将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收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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