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5489.24元,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梁*有房产一套,且本院已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变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梁*有房产-套,且本院已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梁*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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