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某局与时某某、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计生征决(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申请人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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