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天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北京天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缺席审理,该案(2014)海民初字第1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兆**有限公司给付33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海执字第79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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