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吴*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平民初字第04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何*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何全部债权尚有7200元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何未受偿债权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7)平民初字第046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中吴每月给付抚育费三百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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