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李*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9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0947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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